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水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6〕148号)
各市、县环保局,经委(计经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水泥行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稳定达标,以促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水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区所有水泥生产企业都要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水泥厂都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其中,旋窑水泥生产线烟气监测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机立窑、粉磨站监测粉尘浓度。
二、各水泥生产企业选用的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必须满足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并经宁夏环保产业协会、水泥协会组织专家考察论证后推荐企业选择使用。
三、各水泥生产企业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后,要加强对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数据,烟气监测装置发生故障停运时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四、各市、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运行的监管,企业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安装后须经自治区环保、经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水泥生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排污染物必须符合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并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运行,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逐步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南部山区可延长一年时间),逾期未按要求安装烟气连续监测装置或污染物排放未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将取消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资质认定,环保部门收回其排污许可证,建材行办可建议有关部门收回其水泥生产许可证,使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落到实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