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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2007修正)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7日通过,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修正,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监督工作,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本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下列审计工作报告: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下简称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国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绩效审计工作报告;
  (四)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审计工作报告。
  市政府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对市政府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就审计报告中的相关问题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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