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07]60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高度,本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原则,研究制定了《
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海峡西岸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
利用每年赴沿海招商引资之机,积极牵线搭桥,鼓励、引导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台资企业、台胞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商贸洽谈会,加强与海峡西岸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创新监管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借鉴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不断创新登记工作机制和监管制度,在工商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制定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拓宽服务渠道,营造高效便捷的台商投资企业及台资企业、台胞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努力促进我省监管执法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营造和谐监管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工商所市场巡查的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
《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企业处报告。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