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申请人向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提出担保申请。
(二)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汇总大额农户需求后,统一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
(三)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在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向市商业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四)市商业银行对大额农户贷款实行“即保即贷”模式,凡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的,随即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四章 中小企业贷款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以各区、县(市)的中小企业为借款对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持续正常经营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于零。
(四)经营活动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原则,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约经营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主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
(六)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七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金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起点为50万元,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以内,临时周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的书面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和借款担保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声明等)。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