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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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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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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将各区、县(市)的担保金及市政府的配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保证上述担保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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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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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农户贷款是指以农户为借款对象,针对农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快速人民币贷款。贷款可用于满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户服务业和购买农机具、农业科技项目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资金需求。按照贷款金额划分,农户贷款分为贷款额超过1000元、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和贷款额超过5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大额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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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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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贷款发放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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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加借款人期限不超过65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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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和农户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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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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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入稳定,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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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家庭和睦、劳动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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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小额农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及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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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额度:小额农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含),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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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根据农户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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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贷款利率:小额农户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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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的担保方式:小额农户贷款采取5户农户联保的担保形式,不需要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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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贷款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或根据农户实际需要选择其他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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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大额农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及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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