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对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区、县(市)政府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通用目标分值为100分。结合年度工作重点,设10分加分,考评满分为110分。市直部门除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外,还应按照《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设定的专用考评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通用考核目标中设5分加分,通用目标考评满分为55分。
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除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外,还应当执行主管部门设定的专用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通用目标考评分值为50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2007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状况和人民满意度进行调查;
(七)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