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区上市公司开展环保核查的通知
(宁环办发〔2006〕4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上市公司的环保意识和污染治理水平,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我局将在近期对全区各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请各上市公司将企业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情况、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情况;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是否达到95%以上、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情况、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等情况,于11月17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科技标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