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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52号)


各地质勘查单位、有关单位:
  为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准入条件,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促进地质勘查工作发展,国土资源部决定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国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我厅定于2005年6月至11月在全省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整合技术力量,充分发挥地质勘查工作主力军的作用。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注册地点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且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机关、社会团体,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本次注册登记,除已持有原地矿部、原省地矿厅及国土资源部和我厅核发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外,还包括新申请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原《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在本次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自行作废。
  三、本次注册登记,严格遵照《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和《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及《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的规定、标准执行。除申请需国土资源部注册登记的专业资质类别外,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本厅地勘处提交申请材料,本次注册登记不受理邮寄和网上申请。
  四、申请单位自收到或见到本通知后,即可开始准备注册登记申请材料。有关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规定以及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应提交的申报材料、表格、附件,请登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zjdlr.com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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