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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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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预算年度开始后,运营机构的基础预算、权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草案在正式批复以前,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市人大批准市财政上报的预算后,由市财政批复给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批复的预算分别对运营机构的基础预算、权属企业的财务预算草案进行批复,运营机构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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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国资委及运营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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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抵减或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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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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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法规制度变更(例如税率变化等),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使预算执行出现较大困难时,对企业实现净利润有较大影响部分,可作为考核其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的客观因素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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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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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属企业应在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向运营机构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预案。运营机构在每年12月末之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预案。该预案经市国资委审查批准后,按出资关系分层次批复到权属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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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企业应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编制预算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于下一年度的1月末报二级预算单位(运营机构)。二级预算单位按规定编制基础预算的决算(草案)报告,在下一年度的2月末报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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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运营机构及权属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基础预算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

  (四)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对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参照外派监事会的办法实施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对运营机构基础预算和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报告。运营机构对其权属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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