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行哈尔滨市本级企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现就市政府出资企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根本目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实施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依托;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据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明确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直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及运营机构与权属企业之间的责、权、义关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建立业绩考核,实施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从长远意义上改革和规范政府复式预算制度,真正实现政企、政资分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范围
按本意见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范围,是依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市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本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据产权关系,以国有资本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支出的专门预算,是市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