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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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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快推进社会事业体制改革,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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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多渠道、多方式开发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点做好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扩大扶持范围;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安置城镇就业再就业人员11万人(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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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四)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员工参保人数,争取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借助基金补贴参保办法,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逐步将未参保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加快制定城镇少年儿童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基本保障政策;调整待遇支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调整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研究制定适合建筑企业等特殊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强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监察力度;探索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赢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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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加快供热体制改革。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出台热费“暗补”变“明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和城市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供热办、市财政局、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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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配送”和“药品零差价”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发展社会医疗救助,适度发展民营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在抓好呼兰、双城、阿城、尚志4个区、县(市)试点的同时,将试点扩大到五常市、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和松北区9个区、县(市);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县(市)、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不断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新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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