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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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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乡镇机构,改革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抓紧制定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乡镇机构运转的经费保障等配套措施;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农委)。继续推进“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调整政府间收入划分,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实现县乡财力均等化,保证乡村正常运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农委)。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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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继续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深入开展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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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围绕省内、省外、国外3个市场,大力拓展劳动力转移空间;利用与上海、大连、北京等市建立多种经贸合作的有利条件,积极推介输出劳动力资源;充分利用韩国、日本、俄罗斯亲缘、地缘优势,拓宽劳务输出渠道,积极向国外输出劳务;引导农民抓住农闲时节,开展季节性打工。全年争取培训农民工35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30.5万人,技能性培训4.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0万人;转移劳务收入实现62亿元,农民人均劳务收入1200元(责任单位: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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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积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债务产生原因和债务底数,分析探索化债有效渠道,研究提出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适时开展化债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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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力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5〕22号),市财政每年从农发基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供销社)。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做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农委、市供销社)。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需临时性、季节性资金,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市商业银行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倾斜,开通农业特色贷款业务绿色通道,推出小额农贷业务,提供“一揽子贷款套餐”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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