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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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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择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东轻公司等企业进行经营业绩和绩效考核制度试点;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制度,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企业应上缴利润、国有股红利、国企产(股)权转让收入等收益进行收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期权、股权试点;加强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适时选择国有企业进行派驻监事会试点(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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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理顺产权关系为核心,深化公共客运等公用事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改革;进一步放开城市公用事业产权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加快市场化进程;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办社会及辅业分离改制;妥善调处改制企业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职工利益(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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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加快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积极组织推进国家“厂办大集体改制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制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要求,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改制目标、责任分工及工作任务,把握好政策宣传、企业方案制定审批、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产业发展等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明晰企业产权归属,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快推进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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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贯彻落实《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哈发〔2006〕5号),不断完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继续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实施中小企业创业成长工程,积极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政、产、学、研、金、介”相结合作用,依托哈工大等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继续发挥担保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在融资担保中的积极作用,适时成立“哈尔滨中小企业担保协会”;建立涵盖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各类高级人才的非公有制人才库,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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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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