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使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