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作好我市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求清理建议范围
(一)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
(二)省政府现行规章;
(三)市政府现行规章。
国务院《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法规目录》),具体内容登陆http://www.hljfz.gov.cn查询所列行政法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省政府规章目录》),具体内容登陆http://www.hljfz.gov.cn查询所列规章;《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4。
二、工作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提出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具体工作由其法制部门(机构)承担,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和新的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所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
(二)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失效的,提出失效建议;
(三)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四)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被《物权法》有关规定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个别条款与《
物权法》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省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章目录》中所列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市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和《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3)。其中,《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和《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