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办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向社会公开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国家、省已经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环境违法问题和过去挂牌一直未摘牌的企业,要加大督办督查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全市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四)严格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规、政策的有关企业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对地方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一律追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
(五)接受公众监督。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的重点,制订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区、县(市)要在9月底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信息工作。 各区、县(市)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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