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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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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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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并于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信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卜凡杰,联系电话:846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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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下旬)。 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边查、边改、边处理的原则,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和完善翔实、准确的基础档案,确定本辖区一般、重点和突出的环境问题,区别轻重缓急,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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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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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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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和土规定,有效解决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等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理力度;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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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环保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月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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