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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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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集中整治超标和超总量排污企业。 加强对石化、冶炼、造纸、食品加工、酿造、制药等重点行业和乡镇、河流沿线企业的排查,主要检查环境应急设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情况,对列入国家松花江治污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未建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罚款;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依法予以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加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造纸、酒精、味精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于2007年年底前关闭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3万吨以下的酒精企业、1万吨以下的淀粉生产线、3万吨以下的味精企业、5000吨以下的糠醛企业,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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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解决化工、冶炼、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和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审批先建设、不审批也开工、没验收就投产的项目坚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予以高限罚款;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项目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违规、越权、降档审批的行为坚决撤销审批,依法上收环评审批权,并追究审批人员的责任。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用地规定、选址布局要求和总量控制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向松花江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重污染项目一律停批;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区、县(市)和松花江流域沿线、各类工业园区,以及环境违法现象突出、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达标、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集团,实行区域行业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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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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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毕林涛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国资委、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哈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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