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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哈尔滨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松花江流域(黑龙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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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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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市环保大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环保的总体要求,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事件上升的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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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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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前4年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3项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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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的环境污染和隐患。 2007年6月底前,由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分,开展保护区规范化立标工作,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18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状况进行一次清查,2007年8月底前限期取缔或清除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项目和保护区内建筑生活垃圾、临时房屋,以及非法捕鱼、挖砂等各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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