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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执行税费优惠政策情况(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五)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等情况(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配合)。

  (六)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污染排放达标整改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七)清理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地价政策及在建项目土地审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八)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产量、电耗、投资等方面的统计情况(市统计局牵头,市经委配合)。

  (九)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投资信贷政策落实情况(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配合)。

  (十)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情况(市商务局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临时成立哈尔滨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检领导小组)。

  组 长: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文玮 市经委党组书记、主任

  成 员:由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地税局、国税局、环保局、统计局,哈电业局、第二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市清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我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王英波同志担任。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27日前完成)。 6月26日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国家政策精神相违背的文件要在6月27日前予以废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6月27日前予以纠正。

  (二)组织迎检阶段(6月27日至6月末)。 2007年6月底前,国务院检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对重点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我市将根据国家检查组和省里的安排,做好汇报和迎检等工作。

  (三)综合总结阶段(7月初)。 由市清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综合,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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