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2007年秋季
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2007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的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与糖酒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是糖酒会指定唯一展区。
第四条 市糖酒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糖酒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糖酒会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以报名参展。
第六条 参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手续;
(二)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布展证》进入展区布展;
(三)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代表证》进入展区从事展示、交易活动;
(四)自带工作车、宣传车的,凭市糖酒会办公室统一制发的《通行证》在规定区域内通行;
(五)所有展示和交易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内进行,不得在规定展期、指定展区以外进行展销;
(六)参展的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展区展示和交易;
(七)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展出的产品作虚假宣传,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