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07]163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精神,省局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 mm ×297 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 mm ×138 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
三、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自2007年6月1日起,各级登记机关对办理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手续的,一律核发新版营业执照。自2007年7月1日起,赋予新版营业执照注册号时,应按照省局《关于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实施意见》(陕工商函字〔2007〕124号)要求进行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