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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系统暨启动第二批市直及相关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可于2007年6月26日至6月29日,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407室)制作电子公章。

  联系人:办公厅秘书处陈佩华、赵一九,电话:84664056、84664803;市政府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张晓多、曲绍辉,电话:84664026、86778026。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应用,严格考核

  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认真搞好其建设及应用。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系统的应用情况,并对具备系统传输条件但仍通过机要交换、邮寄等方式传递公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切实加强系统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哈尔滨市政务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哈政办综〔2006〕65号),严格管理系统所有软硬件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及时上网查看、接收电子公文。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每小时上网查看、接收一次电子公文,做到及时接收、及时办理,不得迟误。发现未正常接收、办理且迟误工作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电子公章管理

  电子公章要存储在专用移动存储介质上,决不允许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并按实物印章管理规定管理。若因机构变更、撤销或合并造成电子印章作废、损坏、丢失等,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须由本单位出具证明,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交电子印章制作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原电子印章交由市政府办公厅销毁。

  (四)规范进行电子公文传输

  1.关于电子公文传输格式。文件正文及附件均应为电子格式进行传输。如有纸质文件,需扫描成JPG格式文件,与正文共同制作成同一个SEP文件通过该系统传输。如附件为竖版表格,应与正文共同制作成同一个SEP文件;如为横版表格,须在发文登记单备注栏中注明附件名称,以附件形式传输。特殊格式的公文,若幅面大于A4文件(如规划图纸、影像材料等)不便于电子传输的,仍可采用纸质文件报送。

  2.电子公文的登记。系统公文登记单中文件标题、正文文件名称要与公文正文标题保持一致,不能使用非标准字符,标点符号必须用半角。

  3.电子公文传输的内容。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只允许传输非密级公文,涉密文件不得通过该系统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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