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务系统暨启动第二批市直及相关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务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87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第二批市直及有关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6〕24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从2003年起,在全市开展了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建设工作,并于2005年4月1日开始系统试运行,从2006年4月1日起,实现了市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等87个节点单位的电子公文双向传输。这项工作的开展,有效推动了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大大提高了政务办公效率,明显降低了行政成本。为进一步扩大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覆盖面,加快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务系统暨启动第二批市直及相关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运行方式
(一)启动第二批节点单位和议事协调(临时)机构的双向传输电子公文工作。 从2007年7月1日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将通过哈尔滨市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向第二批公文无纸化传输节点单位(以下简称"第二批节点单位")和议事协调(临时)机构传输非密级电子公文,不再下发纸质公文,同时不再受理第二批节点单位和议事协调(临时)机构上报的非密级纸质公文;第二批节点单位和各议事协调(临时)机构办公室要认真搞好电子公文的接收工作,并搞好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电子公文的传输工作。
(二)启动各单位之间横向传输电子公文。 第二批节点单位双向传输启动后,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具备了市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包括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等共计130个单位之间横向双向传输电子公文的条件。各单位应从2007年7月1日起,积极应用该系统传输电子公文。
二、关于制作电子公章相关事宜
第二批节点单位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本单位行政公章印模(将公章清晰地加盖在白纸上),制作电子公章;议事协调(临时)机构须由本机构办公室所在的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该议事协调(临时)机构的批复及该机构公章印模,制作电子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