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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陕工商函字[2007]15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决定于2007年5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了确保我省工商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把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过程中要按照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查企业登记申请材料,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对申请设立的排污企业,必须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才能够予以工商登记;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在限期内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和不符合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登记注册。

  三、强化日常监管,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手段,实现专项整治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各基层工商所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工业园区、排污企业的巡查。严厉打击排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而设立的各类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依法取缔或查处,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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