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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涉及大量数据的处理及计算,应建立环境行为评价信息系统,包括数据收集、核对、更新、查询;环境行为评价与分级信息;结果及报表生成;解释及帮助等内容。该系统应尽可能纳入环保部门现有的信息系统,使其成为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4、初步评价
  运用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自动生成初步评价结果。
  (三)公开阶段
  1、公开方式
  公开阶段包括试公开和正式公开;可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公开。选定何种方式取决于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可行性,但都要便于公众了解和反馈意见。
  从试点情况来看,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周期太短,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不明显,周期太长,给予企业的压力会削弱,不利于企业进行整改,也不便于公众参与监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的周期,至少每年更新公布一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公开一次的效果较好。具体公开时间可以配合地方环境保护重大活动时间进行选择,如可以选择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在正式公开后,可以每月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等级在有关媒体进行重复公开,以加强持久的刺激作用。
  2、试公开
  试公开和正式公开是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必须经过的步骤。试公开主要在政府和相关企业内部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试公开可以发现和纠正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
  3、正式公开 正式公开之前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正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址和评价等级等。
  4、公开效果评估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公开后,应对公开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或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做好调查结果的汇总和分析。
  (四)持续改进 要持续不断地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和方法,使之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
  1、制定相关政策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相关政策。为促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制度化,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编制操作技术手册、媒体宣传材料以及公众参与的具体办法等。
  2、与其它管理制度的衔接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要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
  二、关于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以及等级划分等。
  1、评价指标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污染排放指标。主要从地表水、大气、固体废物和厂界噪声四个环境要素来考察企业污染行为。针对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要素,分别从浓度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两个方面来分析和评价。根据试点情况,结合现行环境标准,选取了13 个评价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镉、六价铬、氨氮、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指标值须采用企业环境统计数据(以避免数出多门)。
  环境管理指标。主要从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角度来评判企业的环境行为,其内容包括落实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认证)情况。其中环境管理基本要求包括6 个方面:按期缴纳排污费;按期进行排污申报;按期、如实填报环境统计资料;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程序和实行“三同时”;落实企业环保人员、环保机构及环保管理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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