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环发〔2006〕208号)
各市环保局:
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污染防治,保障公众权益的有效方法。为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搭建平台”的批示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企业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根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2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企业环境监管,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是环保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工业污染防治取得较大进展,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但是,企业超标排污现象仍时有发生,工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日趋复杂,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加强企业环境监管仍是一项长期和紧迫的任务。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信息等各种监管手段,特别是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是当前提高环境监管效率、促进企业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普遍增强,要求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愿望日益迫切。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是环保部门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促进环保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领导
根据《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我局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区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企业的环境行为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结合辖区的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技术组,负责技术指导。
三、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扎实推进。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机构建设、人员培训、部门协调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