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建设局,市规划区内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建设单位:
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范和解决拖欠工资事件的再发生,依法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
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20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明电[2006]6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尚欠的工程款应与施工单位及时核对、确认,必须在2007年1月1 0日前支付到位。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2007年1月20日前足额支付2006年的农民工工资,并按照市建委《关于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及停工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工[2004]349号)文件要求,于2007年1月10日前在建筑工地显要位置对所发农民工工资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元月20日后,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将按报告内容进行现场检查。
三、严禁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以“以包代管”形式发包给包工头,坚决取缔非法分包;对有非法分包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要边纠正边监管,必须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四、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保证通讯畅通,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农民工投诉事件,避免发生聚众围堵、群众上访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