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做好矿产企业环境治理整顿情况调查的通知
(宁环发〔2007〕6号)
宁夏环境保护网
各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44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93号)的要求和统一部署,2006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所属成员单位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邝宏志同志的带领下,对全区矿山企业进行了检查,并在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各市进行了情况反馈。
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各市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部分市、县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工作较薄弱,矿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环境监管不到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等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市环保局甚至对本地区矿山企业基础情况不了解。鉴于此,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工作,并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专项基础数据,现请各市环保局组织所辖各县(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基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检查。
本次检查按照“摸清家底看形式,打好基础谋发展”的思路,请各市务必扎实组织做好调查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详细了解,内容包括企业批准机构、投资渠道、经营方式、长期规划等情况,尤其要摸清各类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务必做到“尽实尽细”,为确保下一步做好矿山环境整治和环境监管规范化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力开展。
各市环保局应尽快组织所辖县(区)环保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并及时审核,汇总成表(见附件),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整顿工作情况调查表及本市汇报材料报送自治区环保局。我局将适时对各地此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局自然生态处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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