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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9、区、县(市)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确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落实,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村级延伸,建立区县(市)、乡(镇)、基层站所和村三级责任网络和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对乡(镇)的基层站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0、市和区、县(市)纪委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成员由纪检监察、组织、政法、农业、民政、财政、审计、教育、文化、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切实把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本系统整体工作,融入日常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市与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制度,每年确定一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联系点,由市和区、县(市)纪委常委联系。市纪委常委每年驻乡镇(村)不少于3天,区、县(市)纪委常委每年驻乡镇(村)不少于5天,真实掌握农民群众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

  4l、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措施,并在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本地区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工作情况。 

  42、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效整合区县(市)、乡(镇)纪检监察力量,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形成专兼结合、上下联动、有利于发挥监督作用的工作机制。乡(镇)纪委书记为兼职的,应设专职副书记或专职纪检委员,保证强化基层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4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抓好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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