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坚决纠正在扶贫救灾、移民、粮食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认真纠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
(十三)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36、坚持从严治党方针,整合乡(镇)办案力量,采取划片联合办公,组建联查中心,异地办案、协同办案等方式,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重点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贪污、侵占支农资金等案件;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暗箱操作等案件;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截留、克扣各种专项资金和补贴补偿资金的案件;违规占用农民耕地和出售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案件;参与赌博,借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等案件;贿选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对大要案要落实领导包案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手段,从严予以惩处。
37、切实加强农村基层信访工作。坚持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党政领导机关干部下访制度,主动了解和解决农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健全信访排查调处机制,推行联合接待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接待、答复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乡(镇)、村推行人民调解、维稳、综治、信访为一体的“调访一体化”机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农村基层和萌芽状态。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要保护农民群众信访举报的正当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信访办负责。
六、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38、区县(市)、乡(镇)主要领导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规划,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做到分工具体、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