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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7、严肃机构编制纪律,防止和纠正乡(镇)机构改革中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人员以及弄虚作假“吃空饷”等问题。

  28、及时掌握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每年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投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足额到位和合理使用。对乱收费的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在全市进行通报。

  29、规范转移支付和乡(镇)开支范围,及时解决区县(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乡(镇)、村发生新债的“三个不准、两项制度”。三个不准:上级政府一律不准向下级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为企业或各种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举债搞建设。两项制度:乡(镇)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教育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发改委负责。

  五、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十二)坚决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30、认真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部门一律不准为村(组)代办订阅报刊。凡是向农民和乡(镇)企业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形式公开明示。各部门开展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的活动,费用一律由主办部门承担,不准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费。

  31、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的规定。建立健全稳定的济困助学机制,坚决制止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问题。

  32、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与监督。坚决纠正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务工经商和专业合作社经营等涉农事项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取消各种名目的非法押金。

  3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社保基金专用账户,并委托有信誉的国有银行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中的违纪行为和农村医药购销、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基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明察暗访。
  34、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经销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和伪劣农用物资、农机及配件行为;严厉打击未审先推、修改标签、无证照经营、侵权冒名、无生产经营档案、虚假宣传适用范围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业主体档案记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并通过全面开展检查、上下联动执法、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完善农资市场机制等措施,切实解决坑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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