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工作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农委、市发改委负责。
16、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公开推选农村基层干部的经验,扩大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要全面推行“两推一选”,提倡具备条件的村级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选举一人兼任,提倡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进行交叉任职。
17、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明确不同职位候选人的条件,严格按照直接提名、海选的办法确定候选人,重点解决选举中宗族势力干扰、操纵选举、贿选等侵犯农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问题。
上述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
18、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区、县(市)积极探索对乡(镇)、村班子和党政组织负责人以新农村建设成果论优劣、定奖惩的政绩考核办法。关心、爱护、支持农村基层干部,研究探索提高待遇、开展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
上述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19、进一步加强乡(镇)、村、基层站所公务接待及通信费用等的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公务接待标准,乡(镇)、基层站所一律在机关和站所食堂接待,食用地产菜肴;村、组不准招待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区、县(市)财政支付中心每半年通报一次乡(镇)、基层站所招待费支出情况。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乡(镇)、村级干部通信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超标准报销通信费用等职务消费行为。
上述工作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六)深入推进乡镇政务公开
20、乡(镇)政务公开要按照省统一编制的乡(镇)政务公开目录组织实施,公开面要继续保持在100%,规范化程度要继续保持在85%以上。政务公开要以群众关心的热点内容为主,特别是上级对村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情况要及时公开。基层站所及学校、医院、供水、供电等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公共服务的有关事项纳入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积极推行办事全程代理制度等便民服务措施。同时,做好公开材料的整理、编目、保管工作,便于上级督促检查,并执行在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制度。把办事公开纳入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评议的结果向有关部门反馈,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整改。
上述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纠风办、有驻乡(镇)单位的市直部门负责。
(七)深入推进村务公开
21、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准》。各区、县(市)负责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凡是村重大事项和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要纳入公开的内容。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经济往来多的村,财务账目每月公开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公开,做到办事过程与结果“双公开”。达到村有公开栏,屯有公开板,户有公开卡,同时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民主听证等其他有效形式和手段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公开基础设施建设,开通电子村务,通过网络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做到村务公开内容详实、形式适用、时间及时、程序规范。群众对公开的内容有疑问的,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面要继续保持在100%,规范化程度要继续保持在90%以上。乡(镇)要把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