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工作由市审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
12、完善乡(镇)、村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实行“村财民理乡管”制度,各区、县(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每年对乡(镇)、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至两次检查,进一步规范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以及村财务公开等制度。乡(镇)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对村级财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逐步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代理中心建设,切实发挥会计代理在村级财务使用和管理上的监督作用。对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杜绝“白条”入账。每年对乡(镇)、村集体财务、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基层站所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
上述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负责。
13、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资产、资源登记簿,包括耕地、机动地、“五荒”资源和固定资产,没有建立的,要重新普查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规范资产、资源发包程序,资产、资源发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行公开招标并签订承包合同;村集体发包收入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资产、资源的评估、公开竞价和招投标制度。严格防止集体资产、资源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有计划地对河道的现有耕地、影响抗洪的林地等进行退耕还水、还草、还滩,保护好滩地植被。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市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的有关要求,推进全市集体经营的林木和林地全部纳入流转范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稳步推行农村经济股份合作制。
上述工作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深化改革,逐步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14、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政府。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调整乡(镇)在经济管理上的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政策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形式,为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15、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条块关系,不断增强乡(镇)党委、政府的整体功能。围绕中心任务,组织动员驻乡(镇)单位的力量,共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部署,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区、县(市)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乡(镇)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在对干部进行调动、任免、奖惩时必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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