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办发〔2007〕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8日
哈尔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
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
(一)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加强教育和培训。要把反腐倡廉内容纳入各区县(市)、乡(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根据乡(镇)、村和基层站所不同层次党员、干部的特点,确定教育计划,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采取轮训、专题教育、形势报告、讲党课等多种方式开展教育。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教育为主,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进行管理教育。市负责区、县(市)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区、县(市)负责区、县(市)直有关部门、乡(镇)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及其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级班子负责人的培训教育;乡(镇)负责其他乡(镇)干部、村级干部和本地党员(含所辖流动党员)的培训教育。
2、明确教育重点。以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为重点,进行党的先进性教育、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行为规范教育。每年分别以区县(市)、乡(镇)为单位,对全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一至两次轮训,两年内普遍轮训一遍。
3、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农村“一校两室”(新型农民学校、图书室、综合活动室)、“农家书屋”和“百乡千村阅报栏”等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乡镇、进站所、进村屯、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先进文化在基层的传播,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