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健全行政应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责任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明确本机关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人以及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落到实处。
9、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文书备案制度。
作为行政被告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办理的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15日内,将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结果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1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议、应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确属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执法导致的,要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属于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认真依法履行行政应议、应诉职责导致正确行政行为被改变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应议、应诉工作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应当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追偿。
11、建立健全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分析行政应议、应诉案件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并从普遍意义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强化培训监督,确保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有序开展
12、加强行政应议、应诉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为行政应议、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沟通与协调作用。要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行政应议、应诉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应议、应诉人员的法律素养、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13、加强对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
要把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应议、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进行定期通报,督促改进工作,对不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应议、应诉职责,不全面、及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