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依法及时处理行政应议、应诉事项。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及时签收、处理行政应议、应诉法律文书;要指派熟悉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况,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并具有一定应议、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议、应诉活动;对情况复杂、影响重大或者受市政府委托进行行政应议和应诉的案件,还应当指派本机关一名中层以上的领导作为委托代理人,以加强对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沟通协调。
5、规范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的行为。
要规范和督促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真起草答复、答辩等法律文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指政府的法制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和本机关领导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行政应议、应诉活动,并及时向委托机关领导和法制机构报告行政应议、应诉案件办理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委托机关意见加强沟通与协调,依法妥善解决问题。对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提出上诉或者申诉的意见。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结案后,委托代理人应当将行政应议、应诉工作各环节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存档。
6、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在行政应议、应诉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况的,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自行改正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对于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自行纠正。
三、完善制度机制,做好行政应议、应诉的基础性工作
7、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议活动和出庭应诉制度。
有行政应议、应诉案件的区、县(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在年度内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行政应议或出庭应诉活动。政府工作部门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该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应当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有关案件的行政应议或者行政应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