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中国建设银行实施整体重组改制,组建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重组上市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31号),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授权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为切实做好中国建设银行在我省境内分支机构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规范土地变更登记内容,现就有关变更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出发,根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及辖属分支机构在各市、县(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
二、各地可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及辖属支行提供的已依法办理机构更名登记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建设银行重组上市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4〕231号,见附件),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展资产产权和担保权益登记证明名称变更或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材料受理土地变更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变更登记有关内容:(1)“土地使用者”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或**支行”。(2)“使用权类型”,原是划拨土地的,由原“划拨”变更为“授权经营”;原是出让土地或已补办出让手续的,则使用权类型为“出让”。(3)“使用期限”,授权经营的,使用期限可暂不填写;出让土地的,可填写“终止日期”。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行或支行如果改变土地用途或向其它单位、个人转让的,应报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五、土地登记费用按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