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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照《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级主管部门相关审查文件:

  (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在我市境内的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在我市境内的省直属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应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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