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巢湖市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划分核准权限,确定核准机关,并依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范核准行为。对不需要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定要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加强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全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二○○六年三月六日
巢湖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皖政办〔2004〕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巢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经市政府授权的省级开发区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市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县区人民政府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