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具体事项应在会前向市整规办提出。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对本部门整规工作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整规办。
4、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市整规办负责考核,并视情况在有关会议、简报上公布。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下称整规工作)的各项任务,特制定督查督办制度如下: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上级交办的事项;各种举报件中需督查督办的事项以及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职责。督查督办工作由市及各县区督察室负责。具体职责是:对统一部署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查处情况进行督办;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督促;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宜。
三、督查督办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由市督察室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填写《督办卡》(样式附后),内容包括:督查事由、办理要求、领导批示、办理结果、主办单位(或部门)、协办单位(或部门)、完成时间等。经领导审批后交承办单位或部门,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向市督察室反馈。
(二)督查方法。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运用督查通知书、电话询问、实地查看、根据具体情况,可由一个部门督查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形式进行。
(三)任务分工。按照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分工负责。属于各县区范围内的事项由各县区负责;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属于跨县区、跨部门的事项,市整规办组织进行;属于全局性的或重大事项由市整规办向市整规领导小组汇报决定后进行。
(四)情况反馈。对市整规办组织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反馈查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