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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度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度的通知
(巢政办〔20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制度》、《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一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为促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过程中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整规办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受理举报案件,要明确专人负责查办、转办、催办和答复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二、受理电话(口头)举报时,要仔细问明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不愿表明者,从其意愿),以及被举报部门或个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如实详细填写《举报记录表》(样式附后)。

  三、受理信函举报时,要弄清举报内容,也可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信函,应注意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举报信函要保留原件和信封,不得丢失。

  四、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并按举报内容分别查报或责成县区整规办查处。

  五、对各类举报材料,经办人员均应及时进行编号登记,简明扼要地填写《案件线索登记表》(样式附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整规办研究处理。

  六、对不属整规工作范围的举报,转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退还举报人。没有明确被举报对象,或无具体违法事实的举报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七、对于上级交办、转办的举报事项,应在15天内将初查情况告知原交办或转办机构。案件办结后应将正式处理结果告知原交办或转办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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