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中途退学或者被开除的,其警服和制式标志由所在院校收回。
第十五条 着装人员退休,自接到退休通知之日起不再配发被装,警号由所在单位收回。
第十六条 着装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着装人员被开除的,所发警服和制式标志由所在单位收回。
第十七条 因警服换发而淘汰的带制式标志的旧警服(饰),由所在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八条 各着装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留足警察被装款,专款专用,并按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足额上缴预付款,在领取被装时结清帐款,凭结算清单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往来款票据做帐。
第十九条 各着装单位增、减被装库存配备数量,应按规定的手续进行登记和注销,做到帐物、帐卡、卡物相符。发现被装损失、丢失的,必须及时向省司法厅警务人事处报告。
第二十条 各着装单位必须加强被装资料的管理,年终将被装计划总表、发放清单、发票复印件、结算清单、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帐页等装订成册后归档。
各类统计表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二十一条 被装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较长时间离开被装管理岗位的,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被装管理部门领导应当在场监督并在交接手续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各着装单位在配备专用计算机进行被装管理时,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司法厅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评查标准》定期检查、评比各单位的被装管理工作,对被装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或者变卖警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着装标准,不得擅自生产、采购、销售警服(饰);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办法》(浙司〔2002〕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