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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着装单位可以安排最多不超过20%且无明显标志的服饰库存,与购置计划同期上报省司法厅。
  第八条 服装不合体需要调换的,由被装管理员注明调换原因,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和单位盖章后,在每次被装发放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上报调换计划。如逾期,则与下一次购置计划同时上报。领取服装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换。
  第九条 各着装单位被装购置明细计划应通过网络上报;总计划表经被装管理员、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
  第十条 省司法厅根据上报的购置计划组织生产,并在计划上报截止日起的一个半月内完成生产及验收入库,两个月内完成发放。
  第十一条 因公造成被装丢失、损坏需补发或因体形变化需要增购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上报购置计划。购置计划需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其中因体形变化需要增购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因责任事故或者保管不善造成被装丢失、损坏的,经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局政工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购置计划(附主管局处理及批准意见书的复印件),费用由责任人自理;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因公丢失、损坏而补装的,按当季换发时间计算穿着年限。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因工作调动到非着装单位时,所发警衔、警号等制式标志由所在单位收回。
  着装人员在着装单位之间调动时,调入单位根据调离单位出具的被装供应证明按供应标准配发;调出警号所示范围的,调出单位应当收回警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第十三条 着装人员到着装院校学习、进修,由原单位配发被装。着装人员考取非着装院校、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配发被装;毕业后不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着装院校生按学员供应标准配发警服(饰),并建立服装证(卡)。毕业后分配到着装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供应标准配发被装;分配到非着装单位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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