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司〔2005〕32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供应管理工作,使被装供应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司法行政后勤保障作用,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司法厅计财装备行政处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除警衔标志、警号外,下同)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被装实行统一供应。
第三条 各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范围、着装标准向省司法厅申报被装购置计划。
第四条 各着装单位必须加强对被装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置相应的被装管理机构,配备工作责任心强并具有电脑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被装管理工作,配置被装管理软件所需的专用电脑设备以及相应的网络支持。
第五条 每年分四次配发新增警察的被装。对上半年报到的人员配发全年被装,下半年报到的人员配发冬季被装。
各单位应分别在每年的3月30日、8月30日、10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上报被装购置计划,并附新增人员名单及调入或录用公文复印件。
在每年的前两次被装购置计划上报时,应同时分别上报换发的夏季被装和冬季被装的购置计划。个别品种的被装如已到换发年限,着装单位要求不换发或不足量换发的,必须提供文字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司法厅备案。着装单位按正常换发年限和数量进行登记,本轮换发年限内不再予以换发。
各着装单位换发被装的人数以上报计划截止日在职人员为准。
第六条 特殊体型的警察服装,经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到指定地点量体后,由所在单位填写特体服装加工单(一式两份),与被装购置计划同期上报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