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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3.案件查处到位。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行业,实行“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督促其加强环境整治。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民生”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挂牌督办,明确要求和解决时限,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4.督促检查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上级稽查、同级环保等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模式,采取督查督办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进行督查,督查面不低于50%。

  5.舆论宣传到位。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积极配合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披露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辖区内的环保严查行动,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的环保严查行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组织阶段(2007年5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和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目标,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整治工业园区及固体废物污染为重点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6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污染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排污企业对自身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消除环境隐患;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重点清理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意见并逐项解决。

  (三)监督落实阶段(2007年7-8月)。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阶段对各区、县级市开展督促检查,重点稽查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效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督促制订、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9-12月)。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及时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信息,并认真进行总结,于11月30日前将行动总结汇总到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形成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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