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属下监管企业加强环境管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和限期治理、整改任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二进三”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会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排污企业实施挂牌督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违纪责任。
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培训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环境违法企业的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污染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市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监督、执法,消除环境隐患;防止或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会同环保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环境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三)确保工作到位。
在环保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工作中要做到:
1.责任落实到位。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2.联合执法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紧密协作,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同时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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