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
律师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收费和分配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防止和纠正通过律师个人收取和结算的做法;建立健全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及时解决因收费问题与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提倡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实行更加科学的分配制度;落实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的培训、执业责任保险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解决和克服事务所低积累甚至不积累等现象。
(四)依据《
律师法》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及行业规范,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人员、业务、服务质量管理和投诉处理各项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和新执业律师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解聘或开除制度,对于因违法违纪被开除或解聘的要报告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并进行公示。加强业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对律师办案实施及时监控。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投诉查处的管理软件,对本所律师办理业务的质量、办案进度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进行管理和控制,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团队化管理机制,鼓励律师事务所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团队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水平。
(五)依据《
律师法》、《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进行规范。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要求,完善合伙机制。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合伙人分工制度,明确主任的日常管理职责和其他合伙人的监督职责,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六)依据《
律师法》和《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管理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建立健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和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要严格合伙人的条件,对发展合伙人的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行修养等等,要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完善执业责任赔偿保险制度,以进一步落实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