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司〔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4年是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
宁波市司法局
嘉兴市司法局
衢州市司法局
富阳市司法局
临安市司法局
宁海县司法局
缙云县司法局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
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
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
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上虞市法律援助中心
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
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