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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司〔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
  宁波市司法局
  嘉兴市司法局
  衢州市司法局
  富阳市司法局
  临安市司法局
  宁海县司法局
  缙云县司法局

  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
  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
  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
  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
  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
  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上虞市法律援助中心
  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
  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
  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

  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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