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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5〕5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司法通〔2004〕1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必须采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并在制发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根据我省实际,省厅刻制了5枚行政许可专用章,分1、2、3、4、5号(具体式样见附件2),分别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考试处、法规处使用管理。许可文书文号由省厅各许可职能处室分别编制,即:律师管理处简称“律”、公证管理处简称“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处简称“基”、司法考试处简称“考”、法规处简称“鉴”。如编制律师许可文号时,实体类文书文号用为“浙司许律决字〔2005〕第××号”;程序类文书文号为“浙司许律通字〔2005〕第××号”。各市司法局可参考省厅做法,研究确定本机关及所辖县(市、区)司法局许可专用章的使用方法和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方式,力求方便、科学。
  三、各单位在实施前置性许可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审核时限,不得拖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必须报上级机关,不得自行退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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